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581號
TPDV,104,司促,20581,2015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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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058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燕華 431│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0143│0000000000│08月 1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801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0581號)
  緣相對人賴燕華於民國85年4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 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7017 元及費用81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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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