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554號
TPDV,104,司促,20554,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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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055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6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W003000。(四)釋明
  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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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