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552號
TPDV,104,司促,20552,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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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源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055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30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四)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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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