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素琴 嚴 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雀紘、嚴芬玲、嚴邱威、嚴 熙、嚴文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嚴 熙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如為債權人,聲請狀上債務 人欄嚴 熙應刪除。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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