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484號
TPDV,104,司促,20484,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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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素琴
      嚴 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雀紘嚴芬玲嚴邱威、嚴 熙、嚴文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嚴 熙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如為債權人,聲請狀上債務
  人欄嚴 熙應刪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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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