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477號
TPDV,104,司促,20477,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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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玉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泰良久太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周泰良久太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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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