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邱玉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泰良即久太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周泰良即久太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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