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469號
TPDV,104,司促,20469,2015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艶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對相對人林艶雀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