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砡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崛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崛宏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
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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