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381號
TPDV,104,司促,20381,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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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代 理 人 呂聿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簡友嘉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簡友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證三之聲明函並無載明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張簡
  友嘉連帶清償該公司債務,請釋明對張簡友嘉請求連帶清償
  公司債務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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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