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弘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代 理 人 呂聿雙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簡友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簡友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二、查聲證三之聲明函並無載明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張簡 友嘉連帶清償該公司債務,請釋明對張簡友嘉請求連帶清償 公司債務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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