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86號
TPDV,104,司促,20286,201511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蘋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