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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