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英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
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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