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29號
TPDV,104,司促,20229,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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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源宏即益彩國際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隼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就第二項本金149,364 元部分,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
  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
  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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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隼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