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鴻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周鴻翔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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