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122號
TPDV,104,司促,20122,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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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鴻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周鴻翔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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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