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24號
TPDV,104,司促,20024,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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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渝璽(原名單禎柔)
      單祿山
      陳志林(原名陳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志林原名│自民國104年5│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
│  │253858│陳麗卿、單│月1日起   │月28日止  │八三     │
│  │元  │渝璽原名單├──────┼──────┼───────┤
│  │   │禎柔、單祿│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山    │月29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志林原名│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3858│陳麗卿、單│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渝璽原名單│      │      │百分之十,逾期│
│  │   │禎柔、單祿│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山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一)緣債務人單渝璽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單祿山陳志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1930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單渝璽自104 年6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5385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單祿山陳志林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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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