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23號
TPDV,104,司促,20023,2015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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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胡宜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理智即休閒時光屋
      王 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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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