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11號
TPDV,104,司促,20011,2015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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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對鄒昌興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因聲請人主
  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鄒昌興僅為該公司負責人,其本身尚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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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