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對鄒昌興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因聲請人主
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鄒昌興僅為該公司負責人,其本身尚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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