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10號
TPDV,104,司促,20010,2015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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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志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惟水電工程公司、鄒昌興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冠惟水電工程公司、鄒昌興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補正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釋明對鄒昌興 之請求依據,該裁定於104 年11月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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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