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09號
TPDV,104,司促,20009,20151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希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惟水電有限公司、鄒昌興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鄒昌興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
二、相對人名稱究係冠惟水電有限公司或是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