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希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惟水電有限公司、鄒昌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對鄒昌興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二、相對人名稱究係冠惟水電有限公司或是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陳明正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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