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順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惟水電有限公司、鄒昌興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對鄒昌興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鄒昌興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鄒昌興應
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而非「兼法定代理人」。)
二、請再陳明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上請求金額塗改未蓋章)。
三、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聲請狀所附經濟部公司登記資
料公司名稱為「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非「冠惟水電有
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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