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旭
林展龍
王湘妘(原名王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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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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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湘妘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41712│王慧珠、林│5月20日起 │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建旭、林展├──────┼──────┼───────┤
│ │ │龍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30日起 │0月26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27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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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湘妘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1712│王慧珠、林│6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建旭、林展│ │ │百分之十,逾期│
│ │ │龍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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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
(一)緣債務人林建旭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
同林展龍、王湘妘原名王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494,313元。依借據約定債
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建旭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5月19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41,712元及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展龍、王湘妘原名王慧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四)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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