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892號
TPDV,104,司促,19892,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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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旭
      林展龍
      王湘妘(原名王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妘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41712│王慧珠、林│5月20日起  │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建旭、林展├──────┼──────┼───────┤
│  │   │龍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30日起  │0月26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27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妘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1712│王慧珠、林│6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建旭、林展│      │      │百分之十,逾期│
│  │   │龍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
  (一)緣債務人林建旭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
     同林展龍王湘妘原名王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494,313元。依借據約定債
     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建旭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5月19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41,712元及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展龍王湘妘原名王慧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四)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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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