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11號
TPDV,104,司促,19611,2015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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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吳政峰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富展業有限公司游美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7日104年度司促字第
19611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 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略以:債務人天富展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鈞院 轄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可資證明,本件 鈞院應有管轄權,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 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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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