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266號
TPDV,104,司促,19266,20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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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媛婷
      李祐泓
      薛人俊
      李昶輝
      曾建勳
      梁哲維
      黃亨文
      鄭鎰鋒
      錢穎蓁
      倪志成
      王士豪
      李科漢
      黃家寶
      蔡雨純
      姜崇熙
      王鳴菲
      上十六人共
      同代理人 姜崇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崇熙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媛婷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壹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祐泓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人俊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昶輝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建勳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叁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哲維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亨文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鎰鋒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錢穎蓁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倪志成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士豪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科漢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家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雨純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鳴菲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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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