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曾廣善即至善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至善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 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 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 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而同法第332條規定之公司清 算完結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 之保存人,僅股份有限公司適用之。準此,有限公司簿冊保管 人,僅須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需聲請法院指定。查聲請人以至善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而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簿冊保管人。惟該公司 既為有限公司,依上規定及說明,其簿冊文件保存人由股東過 半數同意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上開聲請要屬無據,應予 駁回。
依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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