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215號
TPDV,104,司,215,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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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
  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
  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
  序之費用。
三、陳英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及陳英傑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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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