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翔和飛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具狀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
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
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
序之費用。
三、陳英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及陳英傑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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