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204號
TPDV,104,司,204,201511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 對 人 仁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岳霖律師仁大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仁大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規定; 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 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 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 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 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7年1月 11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應行清算 。相對人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有清算人,應 以負責人即唯一股東舒振雄為清算人,然舒振雄於101年11 月5日死亡,法定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致無人可為清算人 。又相對人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下同)431,334 元(含本稅、滯納金、滯怠報金及截至104年8月27日止之滯 納利息),為清理欠稅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81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97年1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 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業據提出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堪認屬實,依公司法第26 條之1準用第24條之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再相對人 之股東僅有舒振雄一人,此觀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對 人資本總額1,200萬元、董事舒振雄之出資額亦為1,200萬元 即明,而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是應由 舒振雄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舒振雄業於101年11月5日死亡 ,無從執行清算程序,而舒振雄並無配偶子女,其父舒恒泰 、其母王秋快均死亡,其兄弟舒振興、舒振輝、其妹舒秀英



亦均拋棄繼承,亦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又相 對人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含本稅、滯納金及滯納 利息)431,334元,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復有欠稅查詢情 形表可憑,足認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尚無不合。本 院參酌聲請人陳報願任清算人名單,審酌李岳霖律師經律師 高考及格,自84年間起取得律師執照,有法務部律師資格資 料查詢單可稽,具備法律專業智識,且曾經本院選任為向嘉 有限公司、勝億鋼鐵有限公司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汰宇實業有限公司德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安忠企業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選任為行育企業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選任為親旺貿易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 務。復經本院以電話徵詢表示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公務 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是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不致 損害相對人之利益。此外,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 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李岳霖律師為相對 人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
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親旺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汰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億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大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