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鄭台福即振凱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振凱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振凱電子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台福(民國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九樓之一)為振凱電子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振凱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振凱電子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鄭 台福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 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 司字第590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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