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104號
TPDV,103,金,104,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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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04號
原   告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陳彥希律師
      李汝民律師
      范纈齡律師
被   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劉彥廷律師
      陳昭龍律師
      蔡正雄律師
      於知慶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㈠確認之訴部分,原告因勝訴所可獲得之利益價額;㈡給付之訴部分,原告因先位聲明勝訴所可獲得之利益價額;㈢給付之訴備位聲明是否屬於確認之訴部分之附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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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