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1號
TPDV,103,金,1,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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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陶煥五
      陶煥昌
      陶煥為(原名:陶煥國)
      陶家森(原名:陶煥泰)
      秦庠鈺(原名:秦家玉)
      陳信宏
      葉治平
      張孟泉
      黃瓊玫
      傅子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邵昕(原名:易德風)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
被   告 林丹
訴訟代理人 胡映泉
被   告 周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十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55條第4、5、6款犯罪 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 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經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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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