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5號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訴訟代理人 沈志誠 劉惠利律師複 代理人 羅春怡被 告 方乃行訴訟代理人 湯存芳被 告 高樹友訴訟代理人 高彩俠被 告 張國成訴訟代理人 張國定被 告 葉雲乾訴訟代理人 葉榮堅被 告 吳淑貞 洪秀美 范揚祿 范國帝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楊忠被 告 胡仲雄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胡曉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2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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