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75號
TPDV,103,訴,5075,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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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沈志誠
      劉惠利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春怡
被   告 方乃行
訴訟代理人 湯存芳
被   告 高樹友
訴訟代理人 高彩俠
被   告 張國成
訴訟代理人 張國定
被   告 葉雲乾
訴訟代理人 葉榮堅
被   告 吳淑貞
      洪秀美
      范揚祿
      范國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楊忠
被   告 胡仲雄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胡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2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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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