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2號
原 告 劉力維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黃麗梅
伊帝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被 告 陳科銘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曾淑齡
被 告 顧椰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顧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分民國10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