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 告 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喻曉霞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
被 告 吳文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104年4月1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中,訴之聲明第2項 、第3項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請具狀說明,繕本逕送對造 。又先前是否有類同訴之聲明第2項之判決?如有,請一併 提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