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權利質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84號
TPDV,103,訴,1784,201511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郁炘律師
      許正欣律師
被   告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債權存在。」,應更正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零陸拾捌元之債權存在。」;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1/1頁


參考資料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