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銷售押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74號
TPDV,103,訴,1674,201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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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亞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瀅國際有限公司緒綱國際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銷售押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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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緒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