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5號
原 告 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義
原 告 新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被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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