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認字,103年度,1號
TPDV,103,仲認,1,201511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認字第1號
聲 請 人 TECHNOEXPORT 股份公司(TECHNOEXPORT,A.S.)
法定代理人 ING. TOMAS PLACHY, CSC
      DR. KAREL KARETA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劉揚浩律師
      陳貞妤律師
相 對 人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代 理 人 張立業律師
      劉禹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外國商務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1/1頁


參考資料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