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認字第1號
聲 請 人 TECHNOEXPORT 股份公司(TECHNOEXPORT,A.S.)
法定代理人 ING. TOMAS PLACHY, CSC
DR. KAREL KARETA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劉揚浩律師
陳貞妤律師
相 對 人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代 理 人 張立業律師
劉禹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外國商務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欄「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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