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蕭金環
法定代理人 杜貴雄(即杜蕭金環之監護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
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
捌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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