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73號
原 告 葉士菁
葉照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馬玉英
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黃育德
周正堂
追加被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蔡康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許智超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吳誌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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