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
王怡婷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18萬9100元,
嗣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4636萬7963元。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056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
38萬3272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6784元(420,056-383,272
=36,7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
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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