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51號
TPDV,101,訴,2451,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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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51號
原   告 白雲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謝仁恬
      余台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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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