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 告 白雲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被 告 謝仁恬 余台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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