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09萬772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