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59號
TPDV,101,建,259,2015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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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09萬772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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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