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34號
TPDV,100,重訴,1234,20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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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翁素娥(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樹根(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文強(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文輝(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慧慧(即高泉發之繼承人)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李心怡
被   告 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春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高倪雪即臺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共   同 蕭玉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民 事事件之法律關係乃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2年4月30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1703號裁定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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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