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百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添陣 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建中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陳建中~B法 官 陳建中~B法 官 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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