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郭芬雀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 告 何茜芸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易字第8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 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