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劉對妹(即黃劉對妹)
楊舒鈞
吳思誼
上 三 人之
送達代收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許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金重易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原告等人所有建新公司50.8%股權之侵占 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