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045號
TPDM,104,聲,3045,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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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
件(104年度執聲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修甲刀用之足浴艾草條壹箱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8 60號被告戴麗華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修甲刀用之足浴艾草條1箱,係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78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扣案之修甲刀用之足浴艾草條1箱(100盒,每 盒10條),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103年度他字第7333號卷第11頁背面、103年度偵字第 17860號卷第7頁),復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臺北地 檢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871號卷)。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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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