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996號
TPDM,104,聲,2996,2015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勳
      劉昱葳
      魏 徵
      張十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8774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81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陸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尚勳劉昱葳魏徵張十安等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 第187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 臺幣(下同)2,686元,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有明定。固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惟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 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 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 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 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39號)。
三、經查,被告李尚勳劉昱葳魏徵張十安因賭博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774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書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 博之器具,賭資2,686元則為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經被告 李尚勳劉昱葳魏徵張十安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足認扣 案之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贅引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惟法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如主文。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