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 年度緩字第3214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18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參拾柒片及XBOX360 主機(已改機)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逸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9306 號為緩起 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 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光碟37片及XBOX360 主機1 組 (詳如該署103 年度綠保管字第1035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 ,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犯著 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 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 限,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在拍賣網站刊登陳列拍賣盜版光碟37片及XB OX360 主機(已改機)1 組,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經該署檢察官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930 6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 稽。又上開扣案之盜版光碟37片,經鑑定認係侵害臺灣光榮 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外國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扣案XBOX360 主機1 組,則係將遊戲主機改裝後,供讀取上 開非法重製盜版遊戲光碟之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鑑識報告書、查 獲照片、勘驗遊戲主機及盜版光碟翻拍照片、奇摩拍賣網站 頁面列印資料、FACEBOOK網頁照片資料、刑事告訴狀暨附件 、正版光碟及封面封底照片、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
可稽,上開扣案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