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994號
TPDM,104,易,994,2015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9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興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6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紹興係新北市○○區○○路000○0號 1樓全興當舖之負責人,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明知侯政隆 (另行提起公訴)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來店典當如附表所 示之腳踏車共9部,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以如附表所示 價格予以收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 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於104年10月7日繫屬本院,而被告之戶籍自98年 2月17日起均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新北市新 莊區戶政事務所),迄至本案繫屬於本院時止,均未變動, 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頁 );被告實際則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為其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可參(偵卷第6頁、第88、93頁) ,卷內亦遍查無何起訴時被告之所在於本院轄區之積極證據 。又被告收受侯政隆所交付竊取而來之自行車共9部,其地 點均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全興當鋪」(同 居所)一節,為被告、侯政隆所供述一致(偵卷第7頁、第 122頁以下),又本案無任何聯繫因素可認本院具有管轄權 一情,復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到庭確認無訛(本院卷第 28頁反面)。是被告之住居所及其收受贓物之犯罪地,均位 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四、綜上,本案犯罪地以及被告之住所、居所,均非屬本院管轄 範圍,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本案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時間 │典當物品 │典當價格 │
├──┼──────┼────────┼──────┤
│1 │103年11月20 │白色捷安特自行車│新臺幣(下同)│
│ │日9時許 │1部 │1,000元 │
├──┼──────┼────────┼──────┤
│2 │103年11月22 │徒手竊取RUBYSTAR│1,000元 │
│ │日9時許 │自行車1部 │ │
├──┼──────┼────────┼──────┤
│3 │103年11月23 │黑色TUNGMING自行│500元 │
│ │日9時許 │車1部(車身號碼 │ │
│ │ │DLTMM00000000) │ │
├──┼──────┼────────┼──────┤
│4 │103年11月24 │灰色JELUM自行車1│500元 │
│ │日9時許 │部(車身號碼ASAM│ │
│ │ │AAZ000000000) │ │
├──┼──────┼────────┼──────┤
│5 │103年11月27 │MAGIC自行車1部 │500元 │
│ │日9時許 │ │ │
├──┼──────┼────────┼──────┤
│6 │103年11月28 │美利達自行車1部 │500元 │
│ │日9時許 │ │ │
├──┼──────┼────────┼──────┤
│7 │103年11月29 │KHS F20-T自行車1│500元 │
│ │日9時許 │部 │ │
├──┼──────┼────────┼──────┤
│8 │103年11月30 │VENZO自行車1部 │500元 │
│ │日12時許 │ │ │




├──┼──────┼────────┼──────┤
│9 │103年11月30 │LEPPA自行車1部 │500元 │
│ │日15時許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