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春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春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