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鄔文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鄔文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